商會章程
蒙特婁 / 渥太華地區臺灣商會章程
第一章    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蒙特婁 / 渥太華地區台灣商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。
英文名稱:TAIWANESE TRADE &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MONTREAL / OTTAWA
法文名稱:ASSOCIATION CANADIENNE DE COMMERCIALE TAIWANAIS AU RÉGION DE MONTRÉAL / OTTAWA
第二條:本會以渥太華及蒙特婁區域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 ( Montreal ) 蒙特婁地區或會長所在地,其設立與更改由會員大會決定之。
第二章    宗旨
1. 立足海外,心懷台灣,放眼天下,造福台商。
2.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互助及和諧互敬之精神,並輔助會員企業之發展。
3. 加強區域內工商文化之交流,融入當地主流社會,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。
4. 提昇台商之國際地位,並促進當地政府對台商權益之保障。
第三章    組織
第四章    會員
第一條:本會會員為:
個人會員
第二條:會員資格:
凡 “來自台灣或台裔,必需認同台灣” 之加台人士,贊同本會宗旨,而實際從事工商企業或有執行業務之事實者,經初審合格及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三條: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:
1. 自然退會。
2. 除籍退會。
第四條: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自然退會:
1. 本會會員具函申述,自願退會者。
2. 未履行會員義務滿一年以上者。
第五條: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或權益者,經會員五人以上署名檢舉及監事會調查屬實,並經理事會通過除籍者,予以除籍退會處分。
第六條:退會會員不得要求退回任何已繳之會費及任何權益。
第七條:會員應享之權利為:
1. 發言權。
2. 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3.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4. 罷免權。
5.其它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:前條第三款被選舉權之規定,會員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繳付各項費用者,理事會得限制其權利之行使。
第九條: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:
1. 遵守本會之規章,維護本會榮譽。
2.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3. 繳納各項應付費用。
4.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。
第五章    會員大會
第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二條: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,經理事會通過以會長名義召集之,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,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,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三條:會員大會以應到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,不克出席者,得委託其他會員或家屬代表出席。
第四條: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繳納各項應付費用者,不得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五條: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,每一會員有一表決權,得委託其他會員或家屬代為行使。
第六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依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七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
1. 選舉及罷免會長、理監事。
2. 制定並修改章程。
3. 審查本會之預算、決算。
4.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。
5. 理事會決議之複決。
6. 宣佈本會之改組或解散。
第八條:會員大會有關理、監事選舉與罷免程序及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九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基金保管委員會,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六章    理事會
第一條:本會設理事會,由十名理事以上組成,包括:
1. 當然理事:當屆卸任會長 (I.P.P.) 為當然理事,輔助新任會長之會務工作。
2. 聘任理事:各前會長,如願意繼續為本會服務者,則當屆會長得將其聘任為理事。
3. 選任理事:
A. 選任理事至少五名,由會員大會選任,每任改選之。
B. 會員超過一百二十人時,每增加三十人則增加三名理事。
第二條:1. 會長由會員大會直選,任期一年,得連任三次為限 (任期總長最多為四年)。
2. 副會長一或二人,任期一年,由會長就理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產生。
3. 理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直接選任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4. 如因推荐或自荐之理事名額不足時,得由選務委員會徵詢之。
第三條: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為理事會主席,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四條:理事會職責為:
1.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2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3.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4.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。
5.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審核與通過。
6. 考核該年度之工作成績及經費收支情況。
7.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。
第五條:理事之職責:
1. 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職務。
2. 就其所負之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。
3. 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4. 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。
5. 推展本會會務,發揚本會宗旨。
第六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議。出席理事會之理事均有一表決權,出席及表決得委託其他理事或家屬代為行使之。
第七條:每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前,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,及經監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表,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,並請求通過。
第八條:當選或被任命之會務執行人員,應於次年度第一次理事會中就職;並於該理事會中,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:
1.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名單。
2. 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工作計劃。
3. 全年度之經費預算表。
第九條:理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,應以過半數理事之出席,經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。
第十條:秘書長、財務長由會長於理事中選任,得經理事會通過;但秘書長之人選須曾任本會理監事職務一年以上者為之。前述二者若於年度中,因故出缺遞補時,亦同。
第十一條:秘書長之職責為:
1. 執行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2. 保管本會所有檔案、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。
3. 會議之準備、記錄、通知,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。
4. 其他秘書處之工作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置秘書處,聘用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,秉承秘書長之命,執行前條職務,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同意任免之。
第十三條:財務長職責為:
1. 掌理本會之財務。
2. 編製財產目錄。
3. 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。
4. 每季向會長及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。
5. 於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將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,送請監事會審查後,向大會提出報告。
6. 其他有關本會財務之工作。
第十四條:秘書長、財務長得視實際需要,設副秘書長、副財務長;就基本會員中提名,由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。
第七章    監事會
第一條:本會設監事會,由監事三人組成之;監事由會員大會,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產生之。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員每增加七十五人,增加二位監事。
第二條: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,任期一年,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條: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對會員大會負責,其職責為:
1. 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。
2.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查。
3. 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。
4. 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四條: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。當選之新任監事,應於次年度第一次理事會中就職。
第八章    選舉委員會及候選人資格
第一條:本會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負責之。
第二條:會長候選資格,需具備下列條件:
1. 本會入會三年以上之個人會員,且曾任理事或監事二任以上者。
2. 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,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第三條:副會長候選資格,需具備下列條件:
1. 本會入會三年以上之個人會員,且曾任理事或監事二任以上者。
2. 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,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第四條:理事候選資格,需具備下列條件:
1. 本會入會一年以上之個人會員。
2. 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,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第五條:監事候選資格,需具備下列條件:
1. 本會入會一年以上之個人會員。
2. 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,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第六條:本章年資之計算,以就任日至選舉之日止。
第九章    委員會
第一條:本會會務方針分為會務推展與會員服務二大項,由副會長、理事輔導各委員會推動會務。
第二條:各委員會委員由會員擔任,每位會員至少參加一項以上。
第三條: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,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增設成立各委員會。
第四條: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會長就個人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。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,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,經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,由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。
第五條:本會設章程研議委員會,由會長提名若干人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。負責章程研究、建議、修改之草擬及解釋之工作。
第十章    顧問會
第一條:本會得設顧問會。
1. 顧問分為榮譽顧問及任期顧問,兩者職權相同。
A. 榮譽顧問:凡曾任本會會長期滿後,得成為本會之當然顧問,為榮譽職,無任期限制。
B. 任期顧問:由本屆會長聘任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一年。
2. 顧問會得設總召集人一人,由本會顧問相互助推選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3. 顧問會之職權:
A. 得依本會章程之規定,仲裁及調和本會會員之糾紛。
B. 得參加本會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、各委員會、及聯誼會,有發言權、建議權,但無表決權及投票權。
第十一章    經費
第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為:
1. 常年會費。
2. 國內、外之公、私團體,及個人捐贈。
3. 基金之孳息。
4. 其他收入。
第二條:本會如解散時,剩餘財產全數由歷任會長開會決議,轉贈若干公益社團法人,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十二章    會徽
第一條:本會於成立會員大會時,通過籌備會時所制定之會徽,為本會會徽。修改時,依章程修改法實施之。
第十三章    章程之修改與施行
第一條:本章程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之一施行之:
1. 由會員提議,並經會員三人以上之連署後,送章程委員會研議;並於理事會中提出,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議通過後,得修改之。
2. 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之通過,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章程;經會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,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表決議通過後,得修改之。
A. 前項第二款之修改案,應於會員大會會期半個月前公告之。
B. 第一項所稱之會員總額,以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準。
第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,由會長公佈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三條:本章程如有疑問時,應由章程研議委員會解釋之。該解釋經會長公佈後生效。
第四條:章程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依據章程訂定之。
※註: (1) 1994年10月11日,由籌備委員會擬定。
(2) 1994年11月9日,第一屆會員大會成立通過。
(3) 1995年1月8日,第一屆第二次理、監事會議修正通過。
(4) 1996年11月24日,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(5) 1996年11月26日,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。
(6) 1998年6月 15日,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。
(7) 1999年6月12日,第三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(8) 2001年6月16日,第五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(9) 2010年7月11日,第十五屆第一次理、監事會議修正通過。
(10) 2012年6月30日,第十六屆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名稱修改及會徽更新。
(11) 2013年5月29日,第十七屆第四次理、監事會議通過章程修改。
(12) 2013年7月13日,第十七屆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案,並施行之。
(13) 2014年5月31日,第十八屆第四次理、監事會議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案。
(14) 2014年7月12日,第十八屆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案,並施行之。
(15) 2016年5月22日,第二十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章程修改,並施行之。
(16) 2017年7月8日,第二十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章程修改。
(17) 2019年4月27日,第二十三屆第四次理事會理監事會通過,於第二十四屆施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