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會章程施行細則

蒙特婁 / 渥太華地區臺灣商會章程施行細則

第一章    總則

第一條:本細則係依據章程第十三章、第四條訂定之。


第二章    會員

第一條::章程所稱“應付費用”者係包括常年會費、餐費、罰款及經理事會決定之其他應付款項。


第二條:章程所稱“例會”者係包括月會、會員大會、所屬委員會及其他經理事會指定為例會之集會。


第三條:凡在過去三年內,其言行嚴重損及本會名譽者,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理事會不得通過其會員入會申請。

1. 在過去七年之內曾犯科,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。本款如有特殊情形,得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為例外。

2. 在過去二年之內,曾宣佈破產者。


第四條:凡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,合乎章程第四章第二條之規定,且無本細則第二章第三條之情形者,得依下列規定,經由會員一人之推薦申請入會。

1. 填具申請書一份,向秘書處提出申請,經“會員擴展委員會”初審合格者,提請最近一次理事會,經理事會通過者,由秘書處通知申請人及推薦人,並於完成繳費手續後,即取得會員資格。

2. 入會申請人如對有關入會申請之審查有異議,可經由兩位會員之連署,及一位理事之提案,向理事會申請複查。

3. 入會申請未獲理事會通過者,秘書處應通知申請人、推薦人及財務長。

4. 會員依章程第四章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原因喪失會籍者,於原因消失再度合乎入會資格者,得依本細則之規定,再度申請入會。


第三章    會員大會

第一條:會長應於會員大會二十天前,將開會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,並個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。


第二條:章程第五章第三條所指過半數之出席者,包括委請其他會員或家屬代表出席者 ( 須出具委託書,每人最多只能受二人之委託 )。


第三條:每年一次之會員大會,如依章程第五章第三條之規定,因出席會員未過半數而致流會,理事會應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處理之。


第四條:本會之預算、決算由監事會審查通過後,提請會員大會追認。


第五條:跨屆計劃案應提交會員大會複決之。


第四章    理事會

第一條:理事會除依規定定期召開外,得視實際需要,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名召集之。


第二條:本會會長為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當然理事及名譽副總會長、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當然理事,但得禮讓。


第三條:推選代表本會參加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,須曾任或現任本會理監事。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,則須曾任或現任北美理事。


第五章    監事會

第一條:監事會除定期召開外,得由監事長視實際需要另行召開之。


第二條:監事會需派監事於每次理事會列席之。


第六章    選舉委員會及候選資格

第一條: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,由前一任會長及二名理事、一名監事及一名資深會員組成,前一任會長為委員會主席,如前一任會長缺席,則依次再往前任會長推補之。


第二條:本委員會於選舉前三十五天成立,選舉完成後自動解散。


第三條:本委員會於會員大會選舉三十天前接受推薦報名或徵召人選,二十天前公佈候選人名單及選舉注意事項,此時參選人員始得展開競選活動。


第四條:本委員會負責接受、處理各候選人報名及資格審核等工作,並負責協調及處理有關選舉所發生之事務。


第五條:會長參選人不得參與選舉委員會事務。


第七章    委員會及職責

第一條:各委員會會務之推行,理事會應指派理事確實輔導之。


第二條: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


第三條:各主任委員應會同秘書長及財務長,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,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,編製年度工作計劃草案及預算,並提交理事會審查通過。


第四條:會務推展下設:

1. 會員擴展委員會:負責開拓優秀新會員及審查其資格。

2. 章程研議委員會:負責章程研究建議修改之草擬。

3. 會刊編輯委員會:負責會刊特刊海報之籌劃、集稿、編輯、出版。

4. 工商促進委員會:負責工商文化資訊之交流,協助會員開創商機。


第五條:會員服務下設:

1. 會員聯誼委員會:負責促進會員間之感情交流,關懷各會員之家庭事業。

2. 台商夫人委員會:負責聯絡會員夫人間之感情,關懷各家庭,協助會務推展。

3. 青少年關懷委員會:負責商會會員之青少年子女聯誼與關懷事宜。

4. 社區服務委員會:負責加強社區連繫,提昇台胞形象,促進台胞權益。


第八章    基金保管委員會

第一條:本會設立基金保管委員會之主旨職責及成員如下:


1. 主旨職責:

A. 保存基金之完整及孳息,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公佈財務資料。

B. 為基金開源、決定基金之用途。

C. 收繳每屆會務餘款存入基金中。

D. 探討研擬基金保管辦法及一切有關基金會事宜。

2. 成員:

A. 由歷屆卸任之會長及現任財務長組成,歷屆會長及現任財務長為當然委員。

B. 主任委員一位,由上一屆卸任之會長擔任,於年度開始時移交。

C. 副主任委員二位,由委員互選之,任期一年。


第九章    本會歷任上任會長

第一條:凡歷任會長,得為本會當然顧問。


第二條:上一任會長 (I.P.P) 應輔助本屆會長之會務工作。


第十章    經費

第一條:每屆應收繳之各項費用由財務長執行之。該任會長對經費之運用,應量入為出審慎運作,力求收支平衡並自負虧損。每任會長於交接時應結清帳目,如有盈餘,半數入繳基金帳戶,半數移交予下屆會長運用,倘有虧損,該任會長應設法補足。


第二條:1. 會員常年會費 :

個人會員:60元。

2. 會長、副會長及理監事之贊助金 :

A. 會長:400元。

B. 第一副會長:150元。

C. 第二副會長:150元。

D. 理事:50元。

E. 監事長:60元。

F. 監事:50元。

※註:職務重覆者,以單一最高贊助金為準。

 

第三條:1. 婚喪喜慶 :

A. 婚喪禧慶費用將由基金支付,額度為$120(限本人及直系)。

B. 會長的權限為$300,超出權限額度需由理監事會通過

C. 對像為友會會長,僑界代表

2. 第二十一屆開始北美理事年費由基金支付


第十一章    會徽

第一條:會徽限於會員使用。冠有職稱之會徽,限於具有該職位之會員當年度使用。

1. 印製名片必需標明年度,不受當年度使用之限制。


第二條:未經理事會之核准,不得任意翻製印有會徽之紀念品及用品。


第十二章    章程施行細則之修改與施行

第一條:本施行細則之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一理事之連署提出,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通過修改之。


第二條: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訂定之,但經監事會提出異議之條文,必須送會員大會討論後決定之。


第三條:本施行細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之。


※註: (1) 1994年10月11日,由籌備委員會擬定。

(2) 1994年11月9日,第一屆會員大會成立通過。

(3) 1995年1月8日,第一屆第二次理、監事會議修正通過。

(4) 1996年11月24日,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
(5) 1996年11月26日,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。

(6) 1998年6月 15日,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。

(7) 1999年6月12日,第三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
(8) 2001年6月16日,第五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
(9) 2010年7月11日,第十五屆第一次理、監事會議修正通過。

(10) 2012年6月30日,第十六屆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名稱修改及會徽更新。

(11) 2013年5月29日,第十七屆第四次理、監事會議通過章程修改。

(12) 2013年7月13日,第十七屆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案,並施行之。

(13) 2014年7月12日,第十八屆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案,並施行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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